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活动。未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对企业做出以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