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工商局对乙销售无标签种子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