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法庭受理了两件葵花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被告在2012年5月向原告杨某购买了葵花种子,在支付了部分种子款后,余款13000元和20800元一直未付。原告因此诉至本院,经庭审查明两案被告在当年购买种子后,因自然灾害而遭受重大农业生产损失,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在此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原告降低种子款金额及付款时间上,经调解,原告共计减免被告种子款4300元,并同意被告分期给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