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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5/17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组织种子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我部确定了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储备责任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足、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子管理局将与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定《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见附件2)。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储备监管

各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我部将适时开展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储备种子调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三、规范动用程序

  因救灾、调剂市场等原因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拟调用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调用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四、统筹发挥国家和省两级储备作用

  为充分发挥好储备种子在救灾备荒中的作用,各省(区、市)要依据《种子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与国家储备相衔接,并将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建设情况、实际储备情况报我部种子管理局备案。

  请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一级合同3份、二级合同1份)报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系人: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孙雯

  电 话:010—59193186

  传 真:010—5919319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附件:1.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分配表

     2.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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